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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刑辩大连夏季高端论坛精彩回顾 | 田文昌:专业化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2023-08-03

田文昌:专业化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上午好,到大连来参加这个盛会,我有特殊的感情,不光是因为我们京都大连分所,而且辽宁也是我的家乡,我对大连有着特殊的情分,所以非常高兴参加这一盛会。

我们这次盛会分为三个内容,除了京都大连分所20周年所庆,另外两个内容更为重要,一个是分院的设立,一个是论坛。我非常相信,分院的设立和论坛的举办,对我们大连乃至东北地区刑事辩护质量的提升和刑事律师实务业务的培训,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希望这种作用尽快地落地实施,因为我们现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培训太重要了,我们的技能提升太重要了。正因为如此,我才选择了这样一个题目,“专业化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讲正题之前,先为敏远教授补个台,敏远教授讲得太投入了,忘了一件大事,他正在搞一个研究,关于有效辩护的研究。所以他希望我们刑辩律师能够提供一些案例,关于不成功的冤案敏远教授搜集得比较多,缺的是一些辩护成功的案例。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案例一定是有血有肉、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所以我希望在座的各位律师,也包括要传达这个意思给更多的律师,有这样的案例尽量的整理出来,方便的直接提供,不方便的话通过大连分所,大连分所也有这样的转送义务。我们提供案例,实际也是帮助我们自己,通过敏远教授的研究,通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的提高刑事辩护的效果。

现在我们进入正题。

为什么谈专业化的问题?大家知道,40多年我们中国律师制度的重建,跟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是同时开始的,到今天为止40多年了。具体来说,刑事辩护律师的道路也走过了40多年,这40多年成就辉煌,成果显著。但是,我们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辩护专业技能提升问题。为什么现在特别强调这一问题?我一直认为,前40多年,中国律师走过了应当说走过了一个生成期,中国律师从数量、从质量、从各方面的发展,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但是40年以后应当进入一个发展期,那么发展期的到来,应当是中国律师从茫然走上正规、从非理性走向理性、从初级走向高级这样一个发展的阶段,那么在这样一个发展阶段过程当中,刑辩律师的专业化就特别的重要,所以现在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为什么强调专业化?首先,我要说:

一、刑事辩护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技能

所谓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所应当具备的专门能力,而不是具有同一种知识结构都能够当然具备的能力。比如医学院毕业的学生,要经过分科实习锻炼,才能成为各个科室的医生。我们也同样,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并不是学了法律知识都可以当然的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过去一直有一种肤浅的认识,以为懂了法律什么都能干,这是不正确的。所以,法学院毕业学会了法律知识,我们还要通过专门的技能培训,才能走上控、辩、审不同的职业道路。我们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都有专门的职业技能,不光律师,法官、检察官也是一样的。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重视,现在我们应当将这个问题提到很高的层次上去认识。

既然刑事辩护是一项专门的职业技能,那么,如何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

二、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发展势在必行

实际上我们几十年来恢复了律师制度、恢复了刑事辩护,但是直到今天为止,很多人,包括我们法律人自身、律师界自身还没有对刑事辩护活动给予高度的重视,甚至认为刑事辩护就不是一个专业。很多人认为,刑事辩护谁都会做,刑事辩护无非就是给被告人、嫌疑人说点好话而已,刑事业务是最大众化的业务。以至于很多新兴的律师业务,比如说IT产业、非诉业务、涉外业务,还有些是伴随着新兴产业而带来的律师业务,都被称为所谓的高端业务。而做这些业务的律师,就有时候自以为是的自称做的是高端业务,反过来把刑事辩护业务说成一个谁都会做的低端业务,这种认识长期以来存在于很多人的认识当中。我从来没有自诩过刑事业务如何高端,但是大家想一想,我们从刑事辩护业务所维护的权利来看,我们所维护的是当事人的自由权、生命权,而世界上哪一种权利能够高于自由权、生命权?仅此就可以说刑事辩护绝不是一个低端业务,而且绝不比那些新兴的律师业务低端。所以我们作为刑辩律师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肩负的责任重大,既然如此,刑事辩护业务如果不走专业化道路,那么后果将会非常严重。我举一个例子,非常简单的例子,我曾经办理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很简单,一个农民枪杀了村支部书记,理由是他说村书记卖地贪污。具体情况我们不研究,我们就研究这里面的问题:在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当我阅卷的时候,发现一个疑点,就是在弹道检验报告当中,子弹是从被害人的腰间射入从锁骨穿出来的。这个子弹的走向说明只有趴在地上开枪才可以实现,而卷里面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我去会见了被告,问了他为什么,他讲我那天我喝了酒,拿了猎枪就去找他去了,我怕我控制不住情绪,就把猎枪放在了院子外面,推门进去。结果一进去村书记夫妻俩就给我连骂带推往出赶,我一气之下,回头就取枪,把枪取回来刚一进院,书记的老婆就把我推倒在地上,我倒地了枪就响了。我说这个问题你怎么不说呀,他说我说什么,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我不用说,就是我杀的。大家想一下,他不说是因为他不懂,可是作为一审、二审的律师、公诉人、法官为什么谁都没有重视这个问题?我们不说别人,就说律师,我们律师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呢?这种情况下,与直接故意的杀人,有没有区别?至少能不能不核准死刑呢?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对于这种问题没有注意到,我们的律师的能力、我们的责任心哪去了?我们现在呼吁我们的辩护权,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也要不断地反省自己,检讨自己,我们的工作有没有专业、到位?能不能尽职尽责?这与我们的责任心有关,也与我们的专业化有关。

那么,如何做到专业化,我想谈一谈下一个问题:

三、扎实的理论功底是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根基

有人到今天为止,还把刑事辩护业务说成是一种熟练工,我们说这是一种对刑事辩护业务的亵渎,更是对人权的轻视。刑事辩护绝不是一种熟练工,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体现在专业和技能这两个层面,理论是基础,技能是手段。首先,我们做刑事业务,在理论上必须有专攻,要专攻刑法理论和刑事辩护理论。对刑法理论和刑事辩护的原理原则要吃准吃透,这是我们必须做到的。这些问题吃准吃透了,我们才能把案件吃透了,才能融汇贯通,才能举一反三。这里我特别想说的是,我们很多人包括我们的高校教育也有缺陷,常常注重的是皮毛而不是根本,有些人法条背得很熟,有些人犯罪构成条件说得很溜,但是原则原理没有吃透,不能融汇贯通,经常照葫芦画瓢,越画越不像。有一次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法庭上,有几十个律师参加,开庭开了一个礼拜,整个法庭上控辩审三方人人出口就是犯罪构成理论,全法庭没说犯罪构成理论的好像只有我一个人。我后来发现这些人的犯罪构成理论是说给我听的,甚至有些人,讯问被告时,满口都是法言法语,把被告问得晕头转向,不知道如何回答。为什么不能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呢?为什么不能把理论问题通俗化呢?为什么不能把原理原则吃透后再用你理解的方式去表达出来呢?所以我常说,一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要让既不懂法、也不知情的人能够听明白,这才是你的能力的体现,可这种能力怎么来的呢?原理原则要吃透,原理原则吃不透,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可是这一问题恰恰正是我们所缺乏的。

接下来,在吃透原理原则问题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什么问题呢?我们的学科之间的融汇贯通也很重要。现在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相关学科之间相脱节的现象非常严重,相关学科脱节又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民刑学科的脱节等等。理论与实务的脱节,体现在实务部门与理论部门的关系问题。我多次提到高校教育问题,我们的高校教育就忽视了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我们的实务部门呢,往往又有排斥理论的倾向,经常会说你的理论是空的,没有指导意义。如果一个理论不能指导实务,那它就是空洞无物的理论,如果实务没有理论的指导,就会走向盲目,但是我们当前的这种结合是非常薄弱的。

那么再谈相关学科的脱节,我们讲专业化,我们一定要专攻刑事辩护理论,但是我们能不能完全忽视相关学科的理论?我们知道的最简单的例子,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的案子越来越普遍,现在有的学者公开提出来刑民交叉是个伪命题,我明确说,提出这个问题的学者本身的知识面就有问题。刑民交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有些案件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成为认定刑事犯罪的前提,或者认定刑事犯罪成为确定民事权利的基础,那么这种问题出现的时候是不是刑事民事交叉问题?有的学者又提出来,说刑民交叉问题是小题大做,是无中生有,为什么?是因为该刑事的就刑事,该民事的就民事,不存在交叉。但我们做律师的很清楚,什么是该刑事?什么是该民事?在你搞不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知道究竟是该刑事还是该民事的时候,是不是就必须搞清楚刑民交叉之间的关系呢?既然有大量的刑民交叉的问题出现,我们如果做刑事的不懂民事,做民事的不懂刑事,我们怎么去区分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呢?正式由于对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认知程度的限制,现实当中出现的冤假错案非常多。所以我经常说,在现实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搞刑事的不懂民事,搞民事的不懂刑事,搞刑事的看什么都像犯罪,搞民事的看什么都像侵权。这个问题不仅在法检两家有,在我们律师中也存在。所以,我们要对相关学科有一个通盘的了解,我们需要有主业,但是对主业相关的学科我们不能忽略。

再接下来,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的现象也很严重,比如刑法与刑诉法相脱节,包括在我们的立法当中也有体现,例如,诈骗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做律师的都很清楚,有多少案件是由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争执不休而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出来?为什么?以非法占有目的的界限如何确定?立法没有明确的表述,所以我们争议的空间非常大,分歧非常多。也可以追溯到我们的教学,我一直在提倡刑事一体化的问题,我们在大学里讲刑法、讲刑诉的一直是两个人,两门学科可以分开讲,但是讲这两门的不应该是两个人。我深有体会,我是教刑法出身的,但是我讲刑法的时候,我只能讲有这些情况就有罪,没有这些情况就没有罪,那么你怎么知道到底有没有这些情况?我们的证据问题和实体问题不联系起来,我们如何分析案件?

前几年最高检搞一个辩论赛,请我去做评委,我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我首先对他们选的这10个案例提出了高度评价,我说案例非常好,非常具有典型性。但是这10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缺陷,没有程序问题,都是定好了既定的事实,让你去判断有没有罪。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哪有这么简单的案件?首先我们就要解决是与否的问题,如果就这个问题我们开始辩论,深度就出现了。如果设定了既定条件来论证是不是有罪,纯粹是谈实体问题,相当于纸上谈兵。所以这是普遍的问题,从律师专业化的角度来讲,我们做刑事辩护律师的,要对程序和实体问题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在研究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要随时随地想到程序和实体相结合的问题。这样才能做好一个案子,所以说,我说理论是基础,是根基。

那么接下来我们再谈一谈如何认识和掌握理论,理论的原理原则要吃透,背条文没有用。我们很多人还迷恋甚至自诩他条文很熟,这是误区。我83年到政法大学讲课,我就大胆地和学生讲,不用背法条,我也不背法条,没有意义。现在电脑这么发达了,你背法条有用吗?但是,有一条,你得能查到相关的法条,你查都查不到,你的基础就太差了,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知识型专家,而是创新型的专家。过去我们讲一个专家、一个学者就像一部活字典,有用吗?电脑一开比你强一百倍一千倍,还有的说一个教授花白的头发翻着泛黄的讲义,讲了一辈子,资历太老了,有用吗?知识更新不断发展,早给你赶下台去了,时代变了,不一样了。所以我们要掌握的是活的知识,这样才能吃透原理原则,这样才能真正地把案件搞清楚。那么在掌握理论之后我想说的是:

四、精湛的职业技能是刑事辩护专业化的体现

刑事辩护是什么,有人说这是一门艺术,有人说它就是一门科学,我说它既是科学也是艺术,两方面都有。它的科学性质体现在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它的艺术性在于可以凭借高超的技巧充分发挥个人的才智,简单说他的科学性在于你要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律和规则,包括规定的动作你必须得做,而禁止的动作你不能做。刑事辩护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包括我们律师法所规定的规定动作你做不到,你就严重的失职。我们该做的都不做,甚至调查取证我们都不做,该全面阅卷我们都没做到,显然不行。那么相反,还有不该做的就不能做,包括违规违法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行为。应该做的必须做,不该做的不能做,这是他的规则性,也是科学性的一面。

它的艺术性的一面在于智慧的充分发挥,在严格按照遵循法学理论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完了该做的规定的动作的基础上,那么不同的律师发挥又不一样,这时候是展示你的智慧的时候,这个时候机会各显其能。应当说它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结合相辅相成,是一种最完美的状态。所以说我们在掌握了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充分发挥个人才智,而且要把握好刑事辩护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那么如何做到这点,特别是我们的专业技能如何会有一个很好的提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进行技能培训。


五、技能培训是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的重中之重

这就牵扯到今天这个话题,今天这个论坛议题也包括这个内容,多年来,我们为什么刑事辩护没有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其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我们除了在观念上没有提升自己的认识之外,还有技能培训是一个缺项。大家知道,这么多年来,我们很多律师都参加过无数次培训,但所有的培训都停留在知识讲授的局限范围之内,从来没有过真枪实弹的技能培训,为什么?很简单,中国律师没有传承没有经验。我印象最深的就是96年刑诉法修改时司法部连续办了三期刑辩律师高级培训班,请我去讲课。当时我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和当时的领导讲,我说我们的培训方式有问题,我们不能单讲理论,我们的律师绝大部分都是科班出身,理论需要补充没问题,但是我们更缺少的是技能培训,如何做律师,如何进行辩护的,这是我们缺乏的。那位领导说,那好呀,那你就来讲吧,我就苦笑了一下,说:“谁给我讲啊。”我们大家都一样,我们中国律师都一样,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培训。所以这些年来我们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都在各显其能。大家知道,八九十年代我们中国第一波叱咤风云的名律师,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我们法律专业,是哲学专业的、中文专业的,或者是经济学专业的,这些人智商很高、口才很好、思维很敏捷,他们在法庭上叱咤风云,形成了一道风景,但是后来发现,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功底,出现了一些不应该发生的失误,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的刑辩律师的基础一开始就有问题,而且没有认识到这种培训的重要性,不仅法律功底缺乏,辩护技能也是各有特色,根本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辩护技能是一种经验型的东西,是经过近代社会几百年的探索和总结形成的。但我们没有。我们一共才40几年,没有这个传承,没有这个体验。我在全国律协刑委会任职的时候,组织了好多次中外律师的交流,包括到国外去参加培训,尤其体验了诊所式培训,发现那种培训才是真正的业务技能的培训。国内有的教律师学的教授,甚至一个案子都没办过,他讲得头头是道,但是不接地气。我在纽约大学培训的时候,同样是教授,他们讲理论时候头头是道,当他摇身一变演示律师业务的时候,他看起来就是一个律师,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和实务能够结合在一起的培训方式。后来我把那种培训模式借鉴过来,在国内进行了尝试,特别是在西北政法大学成立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以后,组织了首届刑辩培训的研修班,把那种模式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特点,摸索出一种我们自己的培训模式。当时有三四十名中国比较杰出的律师参加,其中就有我们在座的有些律师。搞了3年多的时间,反复打磨,形成了现在这一套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的培训模式。这个模式经过多次的验证,效果是非常显著的。那也就是说,中国律师从现在刚刚开始才认识到、找到了一套技能培训的具体方式,所以我非常希望我们这个培训方式能够尽快地开展起来,使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快的提升。但是话说回来,这种模式,效果很好,却效率很低,因为我们要求每个班不能超过30个人,尽量不要超过,因为他是全方位参与的。我们把整个刑事辩护过程设置了12个专题组,400个学时,这样下来,那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班级人数太多就会减少参与的机会,效果就差了。我们一个班30个人,这样下去,100年也培训不完。所以我们希望采取滚雪球的方式滚动培训,比如说我们大连设立了分院,以大连为起点,我们就可以多次的搞这样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培训培训者的方式,使参与培训的人尽快地成长起来,再去培训别人。包括我们跟司法局领导,华洋主任都沟通过了,我们在大连要搞控辩双方同台培训,培训效果就更好了。现在我们已经确定在内蒙古、新疆,同两个地方的检察长都已经定好了,要搞同台培训,接着我们要在上海搞控辩审三方同台培训。其实同台培训不仅是整体提升培训质量,也提升我们律师地位,我们律师去搞同台培训,我们律师牵头来做这个工作,我想也会在某种意义上、客观上推动法律共同体的进一步的关系的紧密化。对于法律共同体的我一直持有消极态度,大家一直在讲法律共同体,理论上可以这么说,但是当人家不需要你的时候,谁跟你共同呢?我们刑辩律师一直在被边缘化的状态当中,谁跟你共同呢?只有人家真正地拿你当盘菜,真正司法公正离不开你的时候,你才能成为共同体的一员,否则不要自作多情。但是我们还可以争取,用我们的行动、用我们的实力来争取我们的地位。我们争取地位是次要,这是手段,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特别希望我们能够把专业性的培训真正扎实地做起来,能够快速推动起来,这样为了提升我们专业化水平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时间关系,我不多讲。我的核心观点,还是强调一下,40多年过去了,律师制度、律师群体从生成期走向发展期,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要走向正规化发展的道路,但是正规化首先要解决理念问题,今天我没有时间讲,但是我多次讲过理念问题,首先理念要搞清楚。敏远教授刚才说到刑事辩护律师的立场,这个问题敏远教授在这讲得头头是道,但很多人是不同意的,比如我说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有次在会上,我说我这个观点呢可能有人会反对,甚至我们自己的人也会反对,没想到话音刚落,就有两位律师拍案而起,说我们就反对,你不代表正义,我们代表,你不能代表我们律师。我很无奈,我只能弱弱地问一句,代表正义和追求正义是不是一回事儿?我们律师本身都这么想,包括我们全国律协刑委会开会的时候,有的人也这样说,说:“你就只想着被告,你的观念有问题,你就没想过法律公正问题,你没想维护公正。”包括关于死刑复核权上收的问题,在高层研讨会上,我说,我认为死刑复核的目的就是千方百计找出不杀的理由,当即遭到包括我们自己人的反对,说这不对,不应当只是找不杀的理由。我想敏远教授要是和我一个立场,一样可能成为被批评的对象。

多年前我在中央电视台接受采访的时候,我就说,要展开一个面对全国观众的公开大讨论,题目就是“律师是个什么东西?”现在这个问题还有争议。所以首先理念就要搞清楚,然后理论上要学习,不是学习皮毛背法条而是要吃透原理吃透原则,而且还建议大家要读一些经典。孟德斯鸠、卢梭这些人,还是要读一读,泛读、过一过也行,搞法律的人不读一些经典,你没有那个底蕴。我经常考大家一个问题,我在这也问问大连的律师,我们有没有人知道简谱是谁发明的啊?有知道的吗?你不知道简谱是谁发明的,你的法律经典读的就不够,因为谁都想不到简谱是卢梭发明的。我们作为法律人,卢梭的《忏悔录》《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社会契约论》不读一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不读一读?要读一读,要有理论功底,这样你才能吃透法律的原理原则。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加强我们的技能培训。我们中国的刑辩律师,虽然我们40多年走过来,稀里糊涂地走,磕磕绊绊地走,充满了千辛万苦地走,但法治总是要发展的,中国的法治进程一定是要加快的。我们真正刑辩的春天虽然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来,但一定会来的,春天一定会有。我们中国刑辩律师能够堂堂正正发挥自己的作用,能够真正发挥有效的辩护作用总会实现的。我们老一辈的律师过去了,老一辈律师出现很多问题,但是他们铺路架桥、披荆斩棘,立下了不朽的功绩。虽然他们没有起到足够的作用,但是下一代年轻律师必将会迎来更好的环境,所以我常说,到目前为止,中国真正产生大律师的时代还没有到来,包括如何吹我如何如何,我不敢担这个名,因为整个辩护环境还没有形成呢。我经常和别人讲什么法庭质证、交叉讯问,讲得也好像头头是道,但我会吗?我也不会,证人都不出庭,我问谁去呀?我没有这个训练,我问谁去呀?前些年陈教授在南京搞了一个项目,就是法庭讯问模拟,香港一个庭、大陆一个庭,都是真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请我去做点评。我一看,香港的法庭问了将近两个小时,打破砂锅问到底,会说的不如会听的,旁听的都听明白了,之后简单的总结陈词说得清清楚楚。而我们大陆的法庭没话找话问了不到半个小时,实在没有词了,然后控辩双方拿出两沓纸来,相互在那辩论,打嘴仗。人家是以问为主、以辩为辅,我们是以辩为主,以问为辅,不会问,没有练过,这都是现实。但是不要紧,肯定会改变。我刚才还谈到证人出庭问题和二审开庭问题,现在学术界、最高法院都很注重,都在刻意有序地推动这些问题。那么相信有一天,我们的法庭真正以审判为中心的这种理想会逐步的实现。所以,对这个问题,你们年轻律师的责任更重大,你们的前景更光明。如果你没有准备,到时候机会到来了,你就做不好。如果我们有了充分的准备,到了10年、20年、30年以后,那时候中国出现了真正有名的大律师,我是甘拜下风的。希望我们将来能涌现出来这样一批年轻律师,这是我的期望也是我的急切期待!

今天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田文昌律师主旨演讲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刘仁琦作为主持人,邀请了冯卫国教授、杨文斌律师、杨大民律师、王金莲律师、步洋洋教授作为与谈嘉宾,与谈嘉宾对田文昌律师的主旨演讲所涉及的刑事辩护业务实际问题,也各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冯卫国教授认为,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决定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影响着当事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律师也是终身学习的专业和工作,尤其是目前犯罪的形式在发生不断的变化,刑法在不断地修改,对律师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正如田文昌律师所讲的,刑事辩护走向专业化、精细化,是大势所趋,因此,律师的专业化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

杨文斌律师认为,一是,刑辩律师首先需要解决一个理念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倡导、建议刑辩律师以“证据为中心”“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三个中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全赞同田文昌律师所讲的刑事辩护专业化问题,比如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问题,法院也在积极推动这一制度,对刑辩律师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但是也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还是涉及到一个职业技能培训的问题,也希望通过技能培训,让我国刑辩律师的能力水平得到提高。

杨大民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见证者,见证了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制度从无到有,一名律师的专业化到一个职业群体的专业化,未来的发展正如田文昌律师所说的,一是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另一个就是具备精湛的刑事辩护技能,这也能够更高地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同时,刑辩律师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和机遇。

王金莲律师认为,律师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专业化将是每一个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律师要实现专业化需要对理论与技能并重。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注重于理论知识的储备,而忽略了职业技能的学习和锻炼。刑事辩护专业化要求律师对刑事辩护技能进行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对辩护律师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将决定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是否能有长足的发展。律师只有自身更专业化,律师整体辩护能力不断提升,才能推动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才能实现刑事辩护存在的根本价值,即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步洋洋教授以企业合规中律师的辩护策略为切入点,阐述了其对律师专业化的理解,步洋洋教授认为,为什么要明确企业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证据性质,是因为不同的证据有着不同的审查和判断标准,作为刑辩律师接受了企业合规的相关法律业务,就要明确企业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证据性质,进而去形成自己的辩护方案和策略,最后,其以“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作为结语,回应了其关于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根本理解。


本次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大连分院的揭牌成立,为东北地区广大刑事辩护律师及检察官、法官进行高质量的刑事诉讼实务培训及学术理论研究提供崭新的平台,将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大连以及东北地区刑事辩护业务向更规范化、专业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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