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王秀宏 杨姗姗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又称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或小微企业成长保障债券(以下简称“小微债”),是企业债券的一种,是发改委主推的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创新工具,旨在引导地方融资平台从基建项目退出转而“批量化”支持小微企业。小微债的诞生意味着在社会融资体系中一直被边缘化的小微企业,正在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关照。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说说小微债:
一、两种发行模式
第一种模式:由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通过银行发放给当地中小企业。这种新型债券突破了“企业债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不能挪作他用”的限制性规定,构建了债券发行人与募集资金使用人分离的债券发行模式,是前所未有的创举。但在地方融资平台普遍负债沉重的情况下,此举无疑又增加了其偿债压力。
第二种模式:由地方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联合起来,“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这种发行模式下,小微扶持债一方面在发行企业数和发行金额上有望取得突破;另一方面,联合发行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更有利于将微型企业纳入了进来。从公开信息来看,已发行的小微扶持债多采取委托贷款模式进行。
二、首次引入商业银行主承销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一大亮点在于在小微扶持债的委托贷款模式下,发改委允许商业银行作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主承销商。这一变革打破一直以来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均由券商垄断的局面。颇为抢眼的是,消息刚刚公布,民生银行一马当先,强势介入,作为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先行者,紧密推进小微扶持债项目,成为当前市场占有率最高的银行承销商。
三、四重还债保障
防范风险是债券市场永恒的主题。小微债独特的发行模式,无形中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小微债安全性令人唏嘘。基于此,发改委在设计小微债时,对还债资金来源做了充分的制度保障,要求小微债发行之前,发行人、政府和承销银行将签署三方协议确定设置风险储备金和政府风险缓释基金。
小微债到期后,偿债资金来源依次为实际使用资金的小微企业、风险储备金、政府风险缓释金和发行人经营收入,四项偿债资金来源联动促进债券清偿。
四、小微债是一个大胆的探索与创新
小微债作为近期发改委推进的创新金融工具,平衡了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小微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破解了三方发展困境,体现了政府工作报告所体现的全面发展直接融资的要求,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
当前金融业的突出问题是“两多两难问题”,即企业多,融资难;资金多,投资难。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小微企业扶持债”显然在“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方面提供了一个颇具启发性的思路。
从小微企业角度看,融资难是小微企业“顽症”,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非常旺盛,也愿意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角度看,目前监管机构已经统一制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指导意见,降旧控新是总基调。特别是,银监会还首次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这意味着,如果地方政府依然想通过发债融资,大搞基建项目,将面临找不到债券持有人的风险。不过,监管机构并没有关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所有发债大门:只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不是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是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向小微企业放贷,就能得到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鼓励。这样的政策取向,在遏制了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同时,也引导其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政府信用”,“批量化”支持小微企业,让融资平台在支持本地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从商业银行角度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进行整改,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势头或将受阻,商业银行将面临资金如何运用、业务收入如何增加的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小微企业扶持债”若能获得长足发展,不仅银行富余资金以及充沛的社会资源可以得到优化配置,商业银行也可以借此进入企业债券承销领域,练兵投行业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改善收入结构,从而推动我国银行业从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型。
小微债的出现既有效整合资源,平衡各主体利益关系,实现资金高效流转,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经济增长需求。
五、律师业务创新发展领域
经济社会的变革是律师工作的风向标,每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必然引发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律师应敏锐捕捉这些变革的信号,更及时、更有效、更高品质的服务于客户。不论你的客户是具备承销条件的商业银行、是具有发行资格的平台公司、还是满足资金使用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债都可以有被实现的空间。即使小微债仅仅作为一个不被采纳的提议一闪而过,那么作为律师,我们的建议也是有耀眼的。年轻律师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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