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为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亮点:
一、高利贷超过36%无效。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超过4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给予认可的,而且,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要反悔想要回来,法院不支持。此次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层含义” :
第一层含义: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其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是可以要回来。
第二层含义:而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其含义很清晰,不多言。
第三层含义:人民法院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三、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四、规定了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五、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六、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所借款项、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七、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预防和打击。具体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律师点评: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我所每年办理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此次修改对很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为律师日后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提够了法律依据。通过认真研析新规的内容,我所民商事律师团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的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策略,力求为当事人提够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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