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了实质步伐。对百姓而言,民法典就是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呈现多个亮点。该法的颁布也将给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现从家事律师的视角为您解读此部民法总则。
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以前的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新旧对比可以看出:
1.八岁以上不到十岁的孩子,独立跟外人打交道时效力地位提升了。在旧规下一个八岁以上不到十岁的孩子如果将自己的文具、玩具等小额物件送人,在法律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在新规下八岁以上,就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而是可以实施跟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再送个玩具给其他小朋友,法律上是有效的,八岁以上不满十岁的孩子,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的民事行为,也从以前的一律无效,变成效力待定(监护人追认后有效)。
2.八岁以上的孩子在父母离异时,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更有发言权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要求,离婚时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且子女愿随其生活,应予支持。这里面,作为关键分界点的10周岁,就来源于民法通则关于限制行为能力起始年龄的规定。民法总则出台之后,这一年龄应该相应地调整为8周岁。也就是说,往后的婚姻家庭案件,对离异夫妻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8周岁以上的孩子意见将会变得非常重要。当然,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及类推适用监护人的确定规则,确定离异夫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也应当尽可能尊重孩子的意愿。只是,相比之下,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被法律确定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所以对自己由哪方父母直接抚养具有更大的发言权。
3.学校对于低年级学生的侵权责任减轻了,加大了父母的责任义务。“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学校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见按旧规,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受伤了,推定学校有过错就得承担责任;学校要说自己没错、不承担责任,得拿出证据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是按新规定,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了,如果在学校受伤,父母原则上只能自己承担后果,想让学校承担责任的话,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学校变成了父母,加大了父母的责任义务。
二、胎儿的地位更加清晰了
新公布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将原继承法第28条规定的:“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则予以再次明确,确定了出生的时点为“娩出”。按照旧规定,胎儿本身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不能接受赠与。而此次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赠与合同把财产无偿送给胎儿、订立遗嘱把遗产留给胎儿,在法律上统统予以保护。当然,如果胎儿没能正常出生,那也就不受保护了。在家事案件处理中继承类和赠与类业务涉及到胎儿时,建议在考虑到胎儿的合法权益同时,待胎儿出生后再行处理。
三、监护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被明确写进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新法的修改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加大,这是法治文明的进步体现。
2.监护事项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旧规定中,一旦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只能等着别人来替自己做决定了。但事实上,即便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也有自己的喜好,也有相当的能力判断自己想要什么。新法对这一点予以了较大篇幅的改动,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关于监护资格撤销和恢复的规定更明确、具体了。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第三十八条还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填补了旧规对恢复监护资格的立法空白。
4.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新增了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未来针对一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高危行业的父母,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为孩子选定监护人。
5.老人担心自己日后失能的,可以预先选好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成年人一旦因为疾病、年老,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必然面临监护问题,尤其是一些老人在完全正常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安排监护人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安排。
四、网络虚拟财产也要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或被继承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以前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法律中一直缺乏明确定位,这次民法总则颁布后,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终于可以在离婚时和继承时有了确定的财产身份,依照新规虽然并没明确说婚内虚拟财产是否要进行离婚分割或被继承,但作为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在离婚和继承时得到保护是不言而喻的 。此次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与时俱进地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和价值理念。
五、家事领域的维权,诉讼时效放宽了
1.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产生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交易方式与类型更趋复杂,规定行使权利的时间为两年,已不能再满足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将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成年后也可诉讼维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熟,可能对什么事“性侵害”都不明白。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新规做出了特殊规定,不受原来从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以法律救济的机会。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家事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家事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例如通过家庭暴力等方式控制权利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止。
4.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啥时都可以要,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可见此次立法很注重保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后老人、孩子、妇女,可以随时向义务人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六、结语
从更宏大视野来看,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开篇之作,是法治进步的宣言书。一切过往,皆为序章。民法总则总括的是一切过往的法律实践和社会经验,体现的是时代精神和核心价值。此次制定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尤其是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这都体现了时代性,它的颁布让凝聚了几代法律人的期许和努力的民法典编纂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文:许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