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并支付了购车款。但当天未将车提走。然而就在车存放于4S店期间该车被撞坏。李某不愿再接受这辆已经被修理过的车,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诉称,2014年8月3日,李某到某公司开设的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交纳购车款169 800元及购置税、保险费等24 912元。4S店告知其周末无密码锁无法开走及需要李某申请临时牌照,让李某过几天再来提车。同月5日下午六点左右,4S店电话告知李某所购车辆被别人撞坏,但4S店已经将车辆修好。李某认为,车辆买卖后并未交付,相应风险也未转移给李某,应当由4S店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169 800元并赔偿购置税和保险费损失24 912元。
某公司辩称,李某交纳了全部购车款后,车辆所有权已归李某,4S店只是建议李某等取得临时车牌照后再过来提车。车辆被碰撞后,4S店及时通知了李某,李某表明第二天过去查看车辆情况。因肇事方愿意主动承担修车费,4S店在李某未查看车辆情况下即将车辆维修好。李某车辆放置在4S店处,未交纳任何管理费,故不应当由4S店承担责任,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首先,被告尚未对车辆进行PTI检查,车辆尚处于运输模式中,应当认定被告尚无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车辆尚未交付。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需方在提车时应认真检查供方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对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商品车交接单》,而被告尚未交付原告车辆的相关随车证件,原告亦未填写《商品车交接单》。因此依据约定该车辆也还没有完成交付。现被告未经原告查看车辆受损状况的情况下,私自维修了车辆,被告存在过错。车辆作为特殊的商品,安全可靠系车辆质量的生命,在关系权利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考量下,因被告过错而致标的物的质量存疑,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退货,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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