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的女孩芳芳和父亲阿峰去小敏经营的饭店就餐,之后跟随饭店老板娘小敏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死亡。芳芳的父母将小敏告上法庭,请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日前,三水法院审理了一件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方老板娘小敏需赔偿阿峰夫妇67000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013年10月的一天,芳芳随父亲和父亲的几个朋友去一饭店就餐。用餐后,父亲阿峰与三名朋友在饭店的包房内打麻将,三岁的芳芳则就在店内与饭店老板的两个孩子玩耍,并不时地在大堂和包房之间来回跑动嬉戏。
期间在阿峰的要求下,小敏曾带着孩子们去附近的便利店买东西吃。又过了约一个小时,小敏抱着小儿子外出到附近的市场买东西,芳芳也跟了出来。随后芳芳在过马路时被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得知饭店门外马路发生车祸,又找不到芳芳,阿峰赶紧跑去事故现场,他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几把牌的时间,就与女儿阴阳两隔了。
事发后,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了阿峰夫妇40余万元,在多次与饭店老板娘协商追偿未果之下,阿峰将小敏告上法庭,要求小敏赔偿其余下损失24万元。
法官认为,小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小敏应当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