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和曾某合伙盗窃了一艘运砂船,找不到买主竟当废品出售,谁知天不藏奸,刚得手即被擒。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郑某和曾某均系湖南平江人。2014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郑某邀曾某从平江县城关镇某酒店乘车至三阳乡某砂场,解开魏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艘运砂船上的纤维绳,将该运砂船盗走,藏匿于三阳乡另外一砂场对面的河湾内。2014年3月27日凌晨5时起,曾某、郑某先后打电话给吴某等人联系销售该运砂船,直至3月29日15时许郑某准备将该船作废铁销售时,被魏某发现后报警。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船价值47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魏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四万元。被害人魏某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郑某的法律责任。被盗船只现已返还给被害人魏某。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属主犯,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更大。被告人郑某、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赔偿了被害人魏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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