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宾阳县原县长陈咸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退出的赃款582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咸华在任隆安县县委副书记、宾阳县县长、南宁市林业局局长期间,通过向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或是利用手中职权便利,单独或伙同其朋友杨某、阮某(均已被提起公诉),收受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公司老板徐某、广西振阳房地产公司农某等人762万元(其中陈咸华分得582万元,杨某、阮某各分得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陈咸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所收受的全部赃款582万元,来宾中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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