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买家通过淘宝网找到广西经营红木家具的卖家定做家具,因卖家提供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买家要求卖家重做,并留置家具直到卖家作出符合约定的家具后才肯退还。11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通过淘宝网达成的定做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44岁的赵女士在广西凭祥市开了一家红木家具实体店,她和36岁的陈先生在淘宝网上开店共同经营红木生意。
2011年10月底,家住温州的22岁的张女士为了自用,通过淘宝网找到赵女士和陈先生的网店,张小姐下单定做老挝大红酸枝生坯素面罗汉床两件套,价格为6.5万元,前期支付定金1.5万元,货物由物流公司配送,买家自行提货并承担运费,加工周期为35天。
双方就罗汉床的具体要求罗列了包括规格、用料要求等13个细节。合同订立后,张女士依约支付了所有货款6.5万元。
2011年12月29日,卖家向买家张小姐发送了一套罗汉床。买家收货后,认为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要求不符,便扣留了这套罗汉床,要求卖家交付合格货物再返还原来的罗汉床。经双方协商,卖家同意重做,退还买家9900元定金。
2012年5月4日,卖家重新向买家发送一套罗汉床,买家支付了运费等790元。但是买家张女士认为第二套罗汉床仍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
卖家赵女士和陈先生认为买家张女士是故意刁难他们,不想做这笔生意了,要求张女士把两套罗汉床都退还给他们,张女士拒绝。
2012年6月22日,卖家赵女士亲自赶到温州张女士家中,经协商,卖家同意退还买家5万元,买家退还第二套罗汉床。卖家重新做一套符合合同约定的罗汉床。6月26日,卖家退款5万元,次日,买家将第二套罗汉床退还,并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直到2013年5月,卖家称一直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协商交付新的罗汉床的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15日,陈先生发短信给张女士,确认其达不到张女士的要求,并提出赔偿1万元,以此要求张女士将第一套罗汉床发还。张女士拒绝,并要求卖家按照双方约定重做。4月18日,卖家自行将剩余的5000元货款退还给买家,并另行支付了900元作为利息。岂料买家仍拒绝将第一套罗汉床退还给卖家。
今年7月3日,赵女士、陈先生将张女士告到鹿城法院,要求张女士退还罗汉床或按市场价支付二人12万元,并赔偿路费、律师费2万元。法院当日受理此案。
张小姐认为自己依约支付了全部报酬,但卖家发货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她扣留了第一套罗汉床,等到卖家交付合格货物后再返还原来的罗汉床的行为也是卖家同意的,说明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协议内容,扣留货物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约定。
买家认为卖家单方面退款的行为不代表协议的终止,卖家仍负有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得知自己被卖家告了之后,买家反诉卖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罗汉床一套。要解除合同也可以,但是卖家要赔偿买家可得利益损失22万元,物流费损失525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49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卖家作为原告没有提供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通过淘宝网网络平台达成定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买家、卖家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全面履约,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卖家至今没有向买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定做物,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买家留置第一套定做物,符合双方的约定,卖家在没有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定做物之前要求买家返还第一套定做物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一旦卖家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定做物,买家应当立即返还上述留置物。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卖家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5日内向买家交付符合相应规定的罗汉床并承担运费,具体尺寸、规格判决书已载明。买家支付报酬6.5万元。买家收到符合规定的罗汉床后要立即返还留置的第一套罗汉床,运费由卖家承担。此外,卖家还要赔偿买家损失89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