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直接感受法庭氛围,也可以促使其在今后的实践中敬畏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消除特权思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同时规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
随着我国行政审判的水平不断提高,“民告官”的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不可否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我国尚未依法正式建立,“告官不见官”是普遍现象,导致很多行政案件的结局并不完美。
行政长官多数不出庭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对法律的模糊认识,一些人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官尊民卑”思想依然严重。进一步看,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愿出庭,原因主要在于放不下身段,感觉“尴尬”“丢脸”。尽管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却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漠视公众诉求的心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权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个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官员出庭与原告平等对话,体现的是对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仅丢不了“面子”,还会保住“里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是重要环节和难点所在。因此,行政诉讼制度事关行政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直接感受法庭氛围,也可以促使其在今后的实践中敬畏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消除特权思想。
因此,各地在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中,要跟进把“告官不见官”现象纳入问责体系,倒逼官员自觉遵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从而真正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