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官微定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多”中寻“一”,法院官微作为政务微博概念群的一个子集,应当具有由其自身定位赋予的特点。
自各地各级法院官微纷纷上线以来,对“要开设什么样的官方微博”这一问题的回答至今仍难有定论。有将之定位为纯粹宣传渠道者,亦有着力发掘微博自身价值者,有奉行“服务网民”、“服务审判”者,亦有奉行“按互联网规律办事”者,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多”中寻“一”,法院官微作为政务微博概念群的一个子集,应当具有由其自身定位赋予的特点。
与行政机关职权赋予的主动性观感不同,虽然近年来社会对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呼声不断提高,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仍应当坚持其被动中立地位。法院官微不适宜在博文中挥泄情绪,评述观点。试想在一条微博下,甲法院抱怨法治不彰,乙法院对之授以机宜,双方唱和相随岂不滑稽?而偶有发生的线上“呆傻萌”,线下“生冷硬”的反差更是难逃愚弄网民之嫌。此外,优质的评论确实能够彰显微博管理人员的水平,但若过度依赖,则在人员更替的情况下很难确保官微评论的水准、风格、思路等不受影响,得之而兴,失之则废,这是官方微博也“要法治不要人治”的道理。
法院官微应当时时注意在其微博中体现出“司法为民”、甚至“人性”的正能量来。较之晨起晚安、法律格言之类的文字,一两条传递人性关怀的微博往往更能起到画龙点睛之效。“坚定立场”之二是负责任。官方微博就要有“一条博文一个钉”的精神,发前百般斟酌,发后坚持观点,避免“该微博已被删除”的尴尬。同时,官方微博要谨慎转发消息。法院官微因其官方身份,可能会对网民造成转发内容代表某种风向的误解。
法院最重要的组成人员是法官,而在法院组成人员中职业伦理要求最高的也是法官。法院官微应当以法官伦理作为其价值要求。具体来说,作为基层法院应避免对政策性、社会性事件进行转发评论,尤其应避免对涉及与本地区政府协作、经济发展、区域治理有关的微博发表意见,以避免损害法院独立性形象。其次,避免对未决案件、生效案件发表可能有损司法形象的评论,如果需要对某案件之外的事物作出评论的,应当在了解事实全貌后谨慎发声,尽量避免作出对特定对象带有否定色彩的评论。当然,“慎言”并不等于“不言”。对于网友留言请教求助的,在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置、类案裁判预测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回复,充分实现司法工作的群众属性。
当然,法院官微拥有原则、底线绝不意味着可以容许其高度同质,千人一面。案有多少,事有简繁,大浪淘沙总难人人如愿,因此不得不多做创新。而探索多样与坚持原则就如一曲交响乐,不同曲谱、不同乐器在同一指挥下却能汇聚成一首具有感染力的乐曲。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