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身份证的被告人郑某某不想着把身份证还给他人,而是用身份证冒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取现、消费,最后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11月17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使用拾得的“林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领到一张卡号为6259********9017的信用卡。2013年起,被告人郑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累计透支本金共计14912.09元,逾期未归还。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已还清该卡所欠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所在村委的帮教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身份证和银行卡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密码不要设置为生日或其他易破解的数字;在身份证丢失后,应立即到公安机关备案,并办理好有关证明,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银行也应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不能将审查当成形式,让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