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国土资源站长兼纪检负责人,权力膨胀私欲多,缺乏自控,连续贪污公款和受贿高达400余万元,结果锒铛入狱,将过上铁窗的生活。2014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贪污、受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刘某原系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一分局统一征地工作站站长兼执法纪检监察分局监察队队长。2007年至2010年,其先后14次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大庆钻井五公司等用地单位交纳的征地管理费、大庆天然气分公司等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补偿费、中国联合网络公司大庆分公司等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年租金均汇到其负责的该分局私设广发银行账号账户中。事后,由其利用手中权力通过转账套现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1318601.17元,其中有一起是伙同他人(已另案判刑)利用同样方式将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漠大线项目部交纳的征地协作费689520元侵占。经过核算,其分得赃款共计978601.17元。
后因上级对单位帐户管理更加严格,为规避上级这一措施,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在2010年至2013年间,又借用李某等23个身份证,13次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征地补偿协议、虚拟征地补偿户的方式将大庆油田中俄原油管道公司、大庆石油供水公司等用地单位多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上报到市支付局。然后由其凭借市支付局通过龙江银行下发的批量存单及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取现,贪污公款共计2628799.39元,其中有一起伙同他人(已另案判刑)以同样的方式侵占征地补偿费的剩余费用384231.6元。经过核算,其分得赃款共计2518503.29元。
在侵占公款过程中,贪欲越来越膨胀,被告人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4月借用陈某、郭某等7人的身份证,以伪造征地补偿协议的手段,帮助电业局基建部将本应上交的公款2625746元套取现金留作“小金库”,从中收受基建部贿赂款305681.96元。次年10月,其又借用林某、赵某等5人的身份证,以同样的手段帮助电业局基建部将本应上交的公款3353651元套取现金留作“小金库”,从中又收受贿赂款530000元。
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近亲属返还赃款共计4140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犯罪中所得赃款的数额不正确,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解不成立,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刘某成立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在被市纪委监察局采取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的“两指”之前,办案单位已经掌握了其贪污、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大量书证面前承认了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坦白,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办案单位所扣押赃款中有部分为被告人刘某家庭合法财产的意见,经查,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先后将赃款100000元、590000元主动上缴市纪委监察局,2014年1月2日,又在光大银行取款3410000元,主动上缴大庆市纪委监察局,因此本案已扣押财产均系被告人家属主动退缴,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而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退缴赃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符合本案案情,故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犯数罪,依法应实行并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积极代为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和数罪并罚原则,故法院对其作出并罚决定执行18年刑期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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