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家居用品企业将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擅自卖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个人,导致固体废物被随意倾倒。在受到城管部门行政处罚后,该企业诉至法院。1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企业违法处理固体废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企业诉请。
2013年12月18日,上海某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一公路边的河岸上发现一堆蓝白色棉条垃圾,并在垃圾中发现标有某家居用品企业名称的成品标识卡和塑料外包装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向涉案企业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
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该企业承认垃圾是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其已将这些垃圾卖给了岳某。今年1月6日,执法人员找到岳某,岳某承认曾向该企业收购垃圾,事后又将其中没用的垃圾进行了随意倾倒。
同月20日,执法人员向涉案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城管部门于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企业于2013年12月18日在涉案地点乱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企业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该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仍不服,诉至法院。
该企业诉称,现场垃圾由岳某收购并处理,处罚对象应为岳某,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且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单位产生的废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并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自行进行妥善收集、运输,或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即依法收运废物系企业的法定义务。案外人岳某不符合收集、运输相关废物的要求,企业将废物交给岳某并不意味着其已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岳某的行为应视为代企业对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行为主体仍为企业,后果应由企业承担,故城管部门认定企业为违法行为主体并无不当。
同时,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认定企业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保护环境是企业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上海一中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如排放废水污染河道、排放臭气浓度超标、从事相关生产却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情况也偶有发生。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鉴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易对环境造成危害,相关法律规范对企业设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义务”,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岳婷婷说,生产企业对其生产产生的废物应当依照规定妥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应擅自转卖或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置。显然,涉案企业对于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该如何处置缺乏足够的认识。
今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特别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为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岳婷婷认为,对企业环保意识、环保责任的宣传应有所加强,让企业自身意识到,保护环境是企业应当担负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为此,在该案二审判决书中,还特意指出上诉人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的问题,希望其能正确认识,及时整改,并建议上诉人通过自觉履行环保的法定义务,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