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草案对实施家暴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明确,最突出的是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首次以强奸罪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处罚。(11月22日《华商报》)
反家暴立法草案出炉,离婚期间性侵妻子将属强奸,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既是对家暴的有力惩戒,也是对妇女权益的真正保护。然而,法律是讲证据的,法院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离婚期间性侵妻子属强奸该如何找证据,谁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哪些,这是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应该在反家暴立法中给以明确。
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夫妻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但人是有感情的,也是有情感和生理等各种需求的,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咋能一味定性为性侵呢?有些夫妻离婚后因为孩子等各种原因,还住在同一个屋檐下,还要在同一口锅里做饭吃,早上不见晚上见、低头不见抬头见,有时离婚夫妻之间有点亲昵的举动甚至双方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不一定都定性为性侵吧?再说,“离婚期间性侵妻子属强奸”,这个表述本身不全面,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谁敢说离婚期间就没有性侵丈夫之类的事情发生呢?法律是公正的,不应该有歧视的,“离婚期间性侵妻子属强奸”既可以说是对女性的保护,也可以说是对男性的歧视。
反家暴立法的积极意义无需多言,但要把其消极意义减少到最低程度。法律的制定重在可操作性,一部法律如果操作起来很难,即使制定出来了实际意义也不大。反家暴立法草案出炉后,还要全面征集和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让反家暴立法面世后能够真正做到科学、全面、客观、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像诸如“离婚期间性侵妻子属强奸”这样的问题,更要把事关法律关系和定性的证据问题规定清楚。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