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荆某某(男,汉族,2005年5月生)的母亲张红为东营市河口区交合街道办事处协胜村村民,1997年6月与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荆家村村民荆学丙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2005年5月17日原告荆某某出生,但户口一直未落。2010年1月14日,张红与荆学丙在河口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荆某某由母亲张红抚养,一直随母亲居住在协胜村。张红多次向协胜村委会提出要求将荆某某的户口落在该村,但协胜村委会未给予协助办理。现荆某某已经满6周岁,因没有户籍信息导致无法正常入学。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户籍管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行政协助义务,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荆某某母亲的户口一直在协胜村,荆某某要求将户口落入该村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胜村委会应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其以协助办理落户手续不是法定职责等为由拒绝荆某某的请求违法。依法判决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协胜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协助荆某某办理落户的法定职责。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户籍的登记和及时入学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协胜村委会具有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责,但怠于履行该职责,不为原告出具办理户口登记所需的证明,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已造成实际影响,故该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的母亲是本村出嫁女拒绝协助落户,进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及时入学的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