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一家专门销售洋酒的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拍卖竞得价值700余万元的红酒,其后发现当中有上百万元的红酒是假“拉菲”,经交涉索赔无果并在一审败诉后,该公司又提出了上诉。11月2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5月,珠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该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一批“拉菲”酒,这批酒由珠海边防支队查获后交由珠海市非税办作为缉私罚没物品处置。深圳市唐邦酒业有限公司参加公开竞价,拍得部分“拉菲”酒,总价款共计700余万元。同年10月,该公司发现其中有227瓶为假“拉菲”酒,价值百万元。
经交涉索赔无果后,深圳市唐邦酒业公司以拍卖标的中部分葡萄酒存在瑕疵等理由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市机电拍卖公司退回假“拉菲”酒的货款100余万元,珠海边防支队、珠海市非税办及其上级部门珠海市财政局因未确保拍卖标的品质等问题承担连带责任。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于今年7月30日驳回了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唐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今天的庭审中,唐邦公司认为,一审认定拍卖标的中部分普通葡萄酒不存在瑕疵是错误的,该公司先是从外包装、瓶口、透明度等方面进行观察,初步判断是假“拉菲”酒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品鉴,此外还随机抽取了5瓶酒进行品尝,最终确认涉案这批酒为假“拉菲”酒。珠海市机电拍卖公司等被上诉人未确保拍卖标的品质便进行委托拍卖,属违约行为。
被上诉人则认为,这批红酒检验和拍卖程序合法,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红酒就是从拍卖会上竞得的红酒,被上诉人也未曾许诺这批红酒为“拉菲”酒,涉案红酒的价格也无法判定。
对此,唐邦公司表示,涉案红酒在拍卖前进行过价值评估,“拉菲”正牌成交价每瓶8000元,“拉菲”副牌成交价每瓶4000元,并不是按普通红酒价格来拍卖。如果被上诉人怀疑涉案红酒不是唐邦公司竞得的那批红酒,应由被上诉人履行举证责任。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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