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时被路面突出的石头绊了一跤,跌入四五米深的干涸河道,李先生从此高位截瘫。于是他将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国土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乐从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的各种损失。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城管局、镇政府承担10%的责任,赔偿李先生14万余元。
案发:他跌入干涸河道致截瘫
事情发生在2012年11月5日下午2时许。据李先生称,他当时正准备到公交站等车,在离公交站七八米靠近河道的地方,忽然被一突出地面的石头绊倒,摔到路基下四五米深的河道里。在附近搭客的摩托车司机发现后,马上报了警,随后警察和消防员接警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对李先生实施了救援,并将其送入医院抢救,住院39天。后来,李先生转至其户籍地医院,前后共住院治疗91天。
经诊断,李先生T4、T5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2013年7月8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先生二级伤残。
今年5月,李先生将顺德区国土水利局、城管局、乐从镇政府告上了法庭。李先生认为,他是在镇政府管辖区域内一条河堤旁摔至河床受伤的,该区域由三名被告管理,但三被告却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其受伤是三被告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国土水利局仅负责案涉地点的路面报批手续,并非案涉地点的权属人或管理人,该局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承担90%的责任,镇政府和城管局承担10%责任。
焦点:相关部门存在管理责任?
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镇政府、城管局在本案中应负全部责任,于是向佛山中院提出了上诉。上诉中他还特别强调,绊倒他的石头并非自然形成,而是水泥浆形成的很大的水泥块,这足以证明镇政府及城管局在事件中有过错。
镇政府、区城管局回应称,行政职能部门只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超出应有范围的责任不应承担。他们表示,李先生当时走的地方并非人行道,而是绿化带。他作为成年人,有分辨危险的能力,明知绿化带边外有河涌,明知自己所处的地方不适合通行,仍走到河涌边上的绿化带,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其主观过错清晰明了,不可推卸。
他们还称,自己在事发地点已经尽了提醒、警告的义务。顺德区属于河涌交错成网的地形,不可能处处均要求职能部门设置警示牌和防护栏,在行人正常通行地方才有必要予以设置;况且,警示牌不是唯一的警示方式,设置绿化带也是其中一种警示方式,案发地段在事发前已经设置了绿化带,事后又增加了警示标语。
终审:李先生担责九成获赔14万
佛山中院认为,案发地点即李先生跌入河床处的河堤并非供人正常通行的道路,该处与道路之间设有至少数米的隔离带。李先生如因某种原因需行至案发地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以避免跌入河涌。因此,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李先生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李先生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过错。
另一方面,案涉河堤虽非供人正常通行的道路,但从周边环境来看亦属于公共场所,镇政府、城管局作为管理人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未在河堤处设置安全护栏,亦未设置警示牌,管理方面亦存在一定的瑕疵,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镇政府和区城管局对李先生的受伤负有较轻微的过错。
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管理部门承担10%的责任、李先生自行承担90%的责任公平合理。最终中院确定李先生因此事件而产生的总损失为141万余元,遂一审判决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先生赔偿款14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