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当庭向所有被拖欠工资的工人道歉,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华一直担任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三队五工班班长,并负责向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工人的考勤表、发放工人的工资及工人的生活费等。在此期间,张华以借支的方式多次从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领取了工人的工资、生活费和治疗费。2013年1月15日,张华从张唐铁路项目部二分部财务处领取了30万元工资款,并承诺将工资发放到三队五工班工人的手里。几天后,张华将发放工资表交给了张唐铁路项目部的财务处,谎称工资已发到工人手中。此后,五工班的工人找张华领取工资,张华称钱很快就能发给工人,还先后给其中25名工人打了欠条,另外7名工人未打欠条,总计欠工人工资424824元。在此期间,工人们多次催要,都被张华以种种理由搪塞。后来,张华称自己无钱支付工人工资,需要回老家筹钱,就离开了赤城县。此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与张华联系,责令支付,但其仍继续躲藏,拒不支付。今年7月27日张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负责隧道三队五工班工人的工资发放及工人平时的生活消费,其应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华从项目部领取了工人的工资30万元,承诺且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工资而未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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