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一泡尿,双方先是唇枪舌剑,而后大打出手,结果酿出命案。昨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某等6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魏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领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一泡尿引发的命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凌晨1时,兰州皋兰县人魏某、康某、常某、张某、朱某5人与年仅18岁的白银女子李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一家火吧消费后,行至永昌路与正宁路夜市交叉路口公交站等出租车。而此时,男子蔡某在公交车站站台处当众撒尿,女子李某就骂了对方几句,蔡某遂上前打了李某一个耳光,李某回踢了蔡某一脚,被激怒的蔡某再次打了李某一耳光后,一旁的魏某、康某、常某、张某、朱某5人见状便上前对蔡某拳打脚踢。其间,魏某、康某、常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蔡某胸部、背部。此情景引来了路人围观,不料常某殴打、捅刺蔡某后,用匕首开始捅刺围观人群,捅伤了围观者唐某。之后,6人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蔡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蔡某系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后休克死亡,唐某所受为重伤。
一审宣判:5人领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在本案中,魏某、康某、常某是主犯,其中魏某、康某此前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张某、李某(女)、朱某系从犯,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主动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其中朱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朱某犯故意伤害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