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孩小樱(化名)在美容中心做经络拔罐过程中,因美容师操作不当被烫伤,治疗后因与美容中心协商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美容中心经营者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美容中心以拔罐非其经营项目为由拒赔。日前,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美容中心经营者赔偿小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九千余元。
诉讼中,被告北京市某美容中心经营者认为自己已承担原告住院费用,且多次去看望原告,其已经承担了自己该承担的责任;况且,美容中心没有经络拔罐的项目,原告所接受的该项服务系美容师的个人行为,故不同意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樱在美容中心接受服务时受伤,美容中心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容中心经营者关于应由其雇佣的服务人员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