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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死囚器官”的伦理与法治进步
2014-12-08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中国医院协会OPO联盟)主席黄洁夫日前在中国医院协会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12月7日《长春日报》)
  有人认为,大可不必全面停用死囚器官,因为死囚多数是严重暴力犯罪,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严重侵犯和损害,鼓励他们死后捐献器官,也是一种自我赎罪,何况死囚被判处死刑后,捐献、移植其器官不过是“废物利用”,不捐献和移植也白白浪费掉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反倒觉得,全面停用死囚器官,彰显了伦理与法治进步。
  应当承认,死囚也是公民,其是否捐献身后器官,仍有自愿选择之权利。而现实却往往是,一些死囚之所以捐献器官,是因为自身面临罪恶、良知、道德等多重巨大压力,而作出的无奈选择;也有死囚捐献器官却是“被自愿”,要么因为被处决后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要么被一些人铤而走险,花钱从死囚家人那里收买了器官,以牟取暴利。故在死囚器官捐献中,是否秉持了完全的自愿,实在很难界定,对死囚来说难言公平。
  在多个正式场合,黄洁夫曾多次表示,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我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由此不难想到,使用死囚器官为其他病人移植,肯定会造成一些不可小视的乱象。由于死囚自由受到限制,且生命权已被剥夺,当器官移植需求者因纷纷盯上那些死囚,死囚器官极可能在执行死刑前后被秘密取下,被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医院拿去牟取暴利,中饱私囊。据说,居然还有死刑执行期迎合器官移植期的荒唐情形,这更是一种司法腐败了。
  所以,不管是过度依赖死囚捐献器官的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面临着较大的伦理与法治争议。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和组织都在努力推动公民自愿捐献器官,以逐渐减少对死囚器官的依赖。而从明年起,我国就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了,这无疑是可贵的进步。事实上,我国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罪名,正在少用、慎用死刑,依赖死囚捐献器官的道路会很快行不通。号召公众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捐献器官拯救他人生命,建立一个公民器官捐献体系,才是王道。
  当然,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之后,更要依法严厉打击一些医院、医生和个别机构、个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使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依法而透明,增加器官移植分配的公信力,消除人们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能否公平公正公开的忧虑。这样才能鼓励更多老百姓愿意捐献身后器官,弘扬终极大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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