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某街道城建办原科员黄某,兼任当地国土局第二管理所的相关工作,负责宅基地审批和房屋确权发证。从2007年以来,他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贿赂违法办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1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追缴受贿款15万多元。
据查,2007年4月,黄某收受朱氏兄弟贿赂,将二人原有的集体土地房产证办成国有土地房产证,并将违规扩大的面积计入房产证。黄某又收受白某贿赂,将其集体土地房产证办成国有土地房产证,并为白某办理了包括违章修建面积在内的国有土地房产证。黄某还接受何某、罗某、陈某等多人请托,为他们各自修建的猪圈等违章建筑办产权证。
黄某从中收取好处费15.95万元。经审计,何某、罗某、陈某等因此多获取国家补偿款211万余元。
黄某辩称,自己只是一个小小的科员,权力有限,不应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违法办理房产证,并从中收受他人贿赂,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黄某的行为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且其行为与该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此承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黄某退出了部分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五中院日前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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