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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被”换卡使网银存款被窃 女子起诉电信公司被驳回
2014-12-10

    广西的黄某某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先是自己的电信手机卡失效,后又被人用新手机卡获取捆绑在手机上的农业银行借记卡的相关信息,并通过网上银行窃走了农业银行借记卡上的存款,愤怒之下的黄某某将没有核实户口簿及申请换卡人身份真假的情况下为假冒者办理了更换手机UIM卡的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黄某某诉被告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某是中国电信手机用户,与被告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2013年10月30日,他人持伪造的户口簿假冒黄某某,到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的业务代办点某手机卖场申请办理换卡业务,电信公司业务代办处的营业员在没有核实户口簿及申请换卡人身份真假的情况下为假冒者办理了更换原告的手机UIM卡,致使黄某某的原手机卡失效,假冒者用新手机卡获取原告捆绑在手机上的农业银行借记卡相关信息后通过网上银行窃走了黄某某卡上的25350元。黄某某发现后,分别向广西南宁公安局青秀山派出所和北海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报警,两派出所均以涉嫌诈骗立案。此后,黄某某认为,自己的损失是因为被告错误换卡的行为造成的,因而多次向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某市电信分公司不予理睬,为此,黄某某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判令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350元以及判令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为黄某某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应该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即对业务办理人的身份情况等进行核对,但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在黄某某本人未到现场的时候,仅凭他人所持的黄某某的户口簿就为其办理相关的换卡业务,导致黄某某的SIM卡被他人更换,被告在办理换卡业务时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的,然而由于原告黄某某未能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更换卡的行为能导致其银行卡的钱款被窃取,并且被告对此也不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虽然错误更换了原告的UIM卡,但不能直接导致原告银行卡中的钱款被窃取,则被告不应该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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