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地的运土车路过保安亭时发生侧翻,整车泥土将保安亭掩埋,值班保安路先生当场窒息身亡。因驾驶人李先生未积极赔偿,两工程承包方垫付了赔偿款共计150元。现承包方之一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驾驶人李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所垫付的一半赔偿款75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死者路先生是北京某保安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昌平区某项目室外工程,负责工地的安保工作。2014年4月1日1点左右,路先生正在工地的保安亭值班,恰逢李先生驾驶满载渣土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到保安亭附近的路口左转弯时,车辆发生侧翻,车上的渣土将路边的保安亭压塌并掩埋,导致路先生当场窒息死亡。李先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原告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鉴定,路先生因缺氧当场窒息而亡。经勘查,排除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2014年7月4日,李先生被判刑后,其并未积极赔偿。为安抚家属情绪,原告公司和另一承包方代李先生垫付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万元,死者家属也通过协议将追偿权转移给了两承包方。因此,原告将驾驶人李先生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所垫付的一半赔偿款75万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原告市政公司的主体不适格,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随意转让,应该由死者家属作为原告起诉,市政公司并没有起诉的权利。并且,路面不平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责路面管理的公司应付主要责任,李先生仅需付次要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第三人保险责任条款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作赔偿,他们仅愿意按照法律要求作出合理的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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