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备受关注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黎某鸿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张某明、杜某兴等12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到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4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该案是电白法院有史以来审理的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涉案的13名被告均为电白籍人。该案诈骗手法新颖,涉案人员年轻,除主犯黎某鸿外,其余12名被告均为“90后”。受害者多达70余人,遍布全国多个省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03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间,被告人黎某鸿萌发了盗刷他人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的念头。于是,黎某鸿从网上购买他人的身份证及用该身份证开户银行卡,然后指使被告人张某明、杜某兴、许某锋、何某民等人持上述身份证拍照,再将资料交由同伙代其申办POS机,期间还向他人购买了一些POS机。取得POS机后,黎某鸿以收取刷卡金额的35%作为酬劳为持有克隆他人银行卡的犯罪分子提供盗刷服务。
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黎某鸿以袁某会的名义向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申办一台POS机, POS机商户名是某服饰批发部。2013年9月6日至9月26日间,该POS机共有人民币358139.82元到账。其中被害人曾某康、黄某纵、梁某洪等12名被害人被盗刷信用卡的金额共计199179元。
此后,在2013年9月11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黎某鸿又伙同黎某光、黎某积以相同的方式作案17次,申办了17台POS机,致使苏某理、姜某荣、袁某音等60余名被害人的信用卡遭到盗刷,合计盗刷金额1817838.58元。
被告人黎某鸿在进行盗信用卡诈骗团伙刷他人信用卡过程中,组织被告人黎某积、张某明、杜某兴、冯某进、冯某强、冯某仔、许某锋、何某民到各地银行提取赃款,双方约定提款成功后按提取赃款的8%至12%进行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信用卡资金共计2036817.5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黎某鸿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涉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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