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某在江西萍乡某医院就诊进行冠状造影术后不幸于当日身亡,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与协调医患纠纷。李某某的儿子李某因对于父亲的死亡原因有争议,但在是否进行尸检上犹豫,又认为“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属于院方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市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监督院方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相应法定管理职责,因此向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告对失职渎职尸检进行严肃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卫生局当时已告知尸检事项,但没有原告同意尸检的书面签字,故认定未进行尸检的责任由医院承担在本案中缺乏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未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医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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