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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刑讯逼供 司法解释需行动落实
2014-12-10

    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12月8日新华网)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观念上早有共识,真正困扰司法实践的在于如何具体认定某个证据是否非法。此次最高法拟定的相关解释文件,将疲劳审讯、诱供等多种具体行为列入其中,将一些长期行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为明确定性,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今年10月,最高检在一项报告称,2013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750人、不起诉257人。与此同时,近年来多地相继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并有浙江叔侄杀人案这类大案要案的实践,都说明在此议题上我国已有长足进步。但这些进步与民众和学界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刑讯逼供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目前依然存在。要改变这一局面,除了依靠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外,还必须落实具体行动上。
  首先,是在司法理念上多年“重实体轻程序”,形成了证据是否有说服力最关键,证据来源合法与否倒在其次的固有思维。在片面追求“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指导思想下,有罪推定成为不少刑讯逼供案发生的思想根源。要改变这种观念,除了重申疑罪从无的重要性之外,一方面还要转变侦查观念,预防非法取证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也要在司法实践中保证法官判案的独立性,不受各方干预。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在配套措施上做足,以解决刑讯逼供取证难等问题。比如真正落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后,应能大大减少对口供证据的合法性争议。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办案机构自身的保护。然而,虽然我国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这一制度,但各地在执行时常“打折扣”,一些关键证据的取得缺乏录音录像,往往引来很大争议。
  再次,由于司法实践中通常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都是辩方律师,要使得这一机制真正运转起来,能否充分激活律师作用至关重要。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是相对于公检法之外的一种外部力量,他们的介入是实现公正审判、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除了保障其查阅卷宗资料等基本权利外,还应探索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也可有效防范非法证据的产生。
  从某种程度上说,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之一,它不仅给个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有损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而要让排除非法证据从共识走向行动,从司法解释化为具体实践,还需要多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让人们在每个案件中都看到公平正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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