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功不能抵过。作为一名村干部,被权力冲昏了头脑,没有加强学习,产生了贪念,最终触犯了刑律……”,被告人何东在笔录中这样描述到。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贪污、挪用特定款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东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退回的违法所得34231元,予以没收。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安徽省泾县某村委会以整合资金的名义从危房改造户手中截留危房改造资金共计143441元,并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即被告人何东负责保管和支配使用。所截留危房改造资金,依据该村支部会议记录和村委会会议记录记载:2009年用于购买土特产品等支出28000元,2010年用于购买土特产品及烟酒等支出3430元,借给乡城建站潘亮20000元,2011年用于支付乡城建站招待费3000元。另据何东笔记本记录及其提供的领款证明单证明用于购买土特产品及烟酒等合计支出44780元,何东处保管的危房改造资金截留资金应有余款44231元。
2013年7月1日,何东在村支部扩大会上向全体党员介绍危房改造截留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截止当日何东处保管的危房改造资金尚余10000元未使用,被告人何东将危房改造资金34231元予以贪污。2014年6月村委会收回借款20000元,该村委会实际挪用危房改造资金79210元用于购买土特产品及烟酒等其他支出。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何东任泾县某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能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村截留危房改造资金3423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何东升任泾县某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该村委会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整合资金的名义截留并挪用扶贫性危房改造资金79210元用于村委会其他方面支出,情节严重,被告人何东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款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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