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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不符食安标准产品被判十倍赔偿
2014-12-17

    超市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被消费者告上法庭。2014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上诉人黄宏河与被上诉人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者被判十倍赔偿。
  2013年10月12日,黄宏河在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永盛百货超市购买儿童夏桑菊凉茶、儿童金银花凉茶和扬波高级绿茶若干,共消费人民币194元。随后先后向广东省博罗县打假办、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举报。经有关部门认定,儿童金银花产品系冒充华南保健品厂厂名、厂址的产品,并非该厂所生产。儿童金银花凉茶外包装标签标注涉嫌违法,扬波高级绿茶产品标准是过期作废的标准,厂家在广西贵港无销售代理商,也无产品销售。
  该案经一、二审程序,最终判决被告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宏河经济损失三九儿童金银花凉茶、三九儿童夏桑菊凉茶的货款125元十倍即人民币125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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