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被告据以抗辩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被法院宣告无效。
家住农村的王明亮和李光英育有两个儿子,长子王林,次子王田。夫妻含辛茹苦将孩子拉扯成人。1994年、1996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另过。2011年,老两口与两个儿子达成了《老人分包赡养协议》:长子王林负责赡养母亲,二儿子王田负责赡养父亲,两个儿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2012年6月底,王明亮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2014年6月,李光英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因为王林家中经济条件相对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昂贵的医疗费,李光英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没想到,二儿子以赡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无奈之下,李光英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分担医疗费4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夫妇与两个儿子达成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该协议是无效协议。经多次与两位被告耐心沟通,因当事人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办案法官考虑到次子王田已对其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李光英的医疗费由长子王林承担70%,次子王田承担30%。
法官说法:本案中两被告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上述规定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原告李光英夫妇与王林、王田签订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大儿子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的义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老年夫妻之间情感需要沟通,作为子女,千万不能因一己之私而硬性拆开老年夫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