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陈东和张小龙在课间玩耍嬉戏,陈东被张小龙推摔倒地受伤,学校作为监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东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张小龙损失5.1万余元,被告某学校因未尽到应尽的监管责任,补充张小龙赔偿1.9万余元。
陈东、张小龙均系泾县某中学初中同班学生。2013年9月18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双方坐在校园内的木椅上玩耍,玩耍过程中陈东被张小龙推摔倒地受伤。陈东当即被送往泾县医院住院医治,入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经治疗后10月1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581.66元,张小龙支付了500元。陈东伤势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与张小龙和学校商议赔偿未果,陈东和母亲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小龙申请对陈东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所重新鉴定,陈东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陈东和张小龙虽为未成年人,但均已年满10周岁以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已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张小龙应该预见到推搡陈东行为存在的危险性,未加注意而推搡了陈东,导致陈东从木椅上摔下,造成伤害,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陈东应当预见自己坐在木椅一端与人玩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未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陈东对自己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张小龙的责任。遂判定两人各承担80%和20%的责任。同时,学校应当知道在校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心智不成熟,好动且控制能力弱,喜欢打闹嬉戏,极易发生人身伤害,虽然学校告知过学生禁止打闹,但未举证证明在课间安排教师实施巡查等监管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在课间未尽到完全的监管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认定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判令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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