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徐某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专卖给他人,买家在洗车时被失主发现并报警。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元。
2014年7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徐某骑电动车路过丰城市某村时,看见被害人聂某的一辆灰色女式摩托车停在一小卖部门口,便产生了偷走的念头。被告人徐某先将该辆摩托车推到小卖部店边上的巷子里藏好,然后回家拿了一把起子将摩托车龙头下面的盒子打开,通过搭线的方法把摩托车发动后骑走。2014年8月3日,被告人徐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该辆摩托车卖给了徐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2014年8月5日,徐某某骑该车至某车行洗车时,被失主聂某发现并报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了被害人聂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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