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仍在限购令门前徘徊的管理者们,只有充分尊重权利,审慎使用权力,贯彻法治精神,秉持平等理念,才能成为依法行政的合格者。
2014年12月29日下午5时40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突然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车辆“限购”政策。此前深圳曾多次声称“不会限购”,此次的政策“大转弯”让业界及市民猝不及防。当天下午6时许,深圳多家4S店被警方和税务部门封门,停止开票。
须特别强调的是,限购令首先将直接影响到市民对“物”的平等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指标”的市民将无权在该城市购买并使用小客车,而有车市民及车商将车自由出售的权利也将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影响。这就可能与法律所赋予市民的物权相冲突。同时,这还将间接影响到市民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平等出行权。如果这些不平等是因城市客观条件所必须产生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弥补那些残缺的法定权利?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回到法治的视角。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虽然相关草案还正在审议中,但这显然是大势所趋。因此,一个地方政府要发布限购令首先就需要有上位法的依据,至少也须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给政府明确授权。否则,就将失去法律上的正当性。
限购令还须有着程序正当性,须在最大范围内听取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内尊重各方利益,达成最多的共识。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在必要的时候,要剥夺部分群众的某些权利,也需要通过科学、民主、有说服力的决策机制。此外,限购令还须附带权利弥补机理,如采取更优惠的公共交通政策等等,对权利受损者进行必要的补偿,以矫正政策所带来的不平等,让政策更加有正义性。
事实上,各地的限购令突袭做法显然和上述思路并不一致,这也导致相关做法往往引来负面评价,当地政府虽然初衷良善,也逃不出饱受违背良性行政伦理、违反法治精神的舆论质疑。在一些城市,限购令已成既定事实,管理者就须亡羊补牢,把重心放在权利补偿上,将市民的被剥夺感降到最低。而对于那些仍在限购令门前徘徊的城市管理者们,还须三思而后行,只有充分尊重权利,审慎使用权力,贯彻法治精神,秉持平等理念,才能成为依法行政的合格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