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叔叔好意为其担保,不想侄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债权人将自己也告上了法庭。2015年1月4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偿还原告左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5月27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左某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左某担心张某未能如期还款,要求张某的叔叔张某某来担保。张某某与张某是亲叔侄关系,看到张某资金紧张便答应替张某担保。张某于当日向左某出具一份借据,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若张某逾期归还借款,则按借款金额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江西省金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信用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据由张某某签字担保。 然而,三个月的借款期限过去后,张某未能如期将借款本金归还给左某,无奈之下,左某将张某和张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左某借款5万元,因有被告张某向原告左某出具的借据为证,证据确凿充分,对原告左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借据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因被告张某某在借据上对被告张某的借款签字担保,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为他人签字担保应谨慎妥当,一旦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若债务人未能在借款期限内按时还清借款,债权人可向担保人追责,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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