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11-81825666 180-9885-95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指导
新闻中心
京都动态
最新业绩
典型案例
京都文库
法律指导
京都文化
法律指导 LEGAL guidance
租黑客车回家过年 高速公路下车被撞身亡
2015-01-06

    临近春节,由于车票紧张等原因,许多在外务工人员为了贪图便宜和方便,会合伙租赁无客运资质的黑车回家过年。但黑车没有规范的管理,往往会存在许多安全问题,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发生于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案件,正是由于黑车司机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的。
  2014年2月27日,湖南省溆浦县某村的村民刘某与同村十几人合伙租赁了一辆无客运资质的黑车去江西赣州,该车车主系曾某。上车前,刘某向曾某说明,由于其要去江西奉新探亲,所以要到新余提前下车以便转车去奉新。当日晚上七点半,该车行至大广高速公路东线新余市仙女湖区境内时,曾某将车停在了应急车道,称仙女湖出口收费站就在前方几百米处,要求刘某下车自行出站,刘某无奈只得下车。但下车后,刘某却怎么也找不到收费站出口,在高速公路中间惊慌失措地到处游走。当晚九点零五分,刘某横穿高速公路时,被一辆由司机张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撞击身亡。
  事发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由于横穿高速公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随后刘某与肇事司机张某协商达成协议,张某向刘某家属支付赔偿款12万元一次性了结。但2014年刘某家属还是将肇事司机张某及其所属运输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将黑车司机曾某也一并列为被告。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张某与刘某家属已经达成了总额为12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因此再要求张某及其所属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于黑车司机曾某,其在明知高速公路禁止行人通行的情况下,仍让刘某在夜晚的高速公路下车,并最终引发刘某的死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曾某向刘某家属支付赔偿款3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返回列表  
首页  |  关于京都  |  新闻中心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京都讲堂  |  京都刊物  |  招纳贤士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81825666 传真:0411-84801599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邮箱:dalian@king-capital.com
Copyright © 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