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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怨火烧他人房屋 男子构成放火罪获刑
2015-01-07

    湖南省湘潭县男子王喜林怀疑自己妻子与邻居谢某有不正当关系,为报复,他向谢某家泼洒汽油焚烧房屋,危及他人安全。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王喜林犯放火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9月20日晚上9点,王喜林因怀疑妻子与邻居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妻子发生争吵。与妻子不欢而散后,王喜林越想越觉得心里窝囊,遂想报复谢某。他在明知谢某家有人居住且周围房屋密集的情况下,用水杯从自家摩托车内取出汽油,并将汽油两次从谢某家大门和窗户处泼入室内,之后用打火机点燃一块吸附有汽油的毛巾,将谢某家大门点燃,导致大门燃烧。王喜林放火后离开现场,任由火势蔓延。因一村干部在现场及时扑救,才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王喜林取得了受害人谢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喜林与被害人谢某发生纠纷后,挟嫌报复,到谢某家放火烧屋,被他人及时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王喜林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喜林取得了受害人谢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喜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王喜林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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