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一男子在出租房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事后双方因嫖资谈不拢而发生争执,男子遂找来菜刀将卖淫女砍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陈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宇良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圣湖小区一出租房内因嫖资与胡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宇良从出租屋一楼厨房找来1把菜刀将胡某的手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胡某与陈宇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陈宇良一次性赔偿胡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胡某对陈宇良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陈宇良宣告缓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4年1月23日,陈宇良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宇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宇良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宇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宇良是初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宇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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