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患病住院治疗,十天后在医院去世。家属在与医院协商处理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动手将医生打伤,被拘留三天。被处罚人申请复议维持后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维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行政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
2013年10月1日,郭某的岳母患病被送往重庆市某医院治疗,10天后去世。郭某等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付。
协商处理纠纷过程中,郭某情绪激动,当场殴打医务人员刘某,致刘某脑震荡、双额部头皮血肿、头面部软组织钝挫伤、胸部软组织伤。
2013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郭某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
嗣后,郭某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郭某服不服,将公安机关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公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复核意见书等25项证据材料,拟证明所作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郭某实施了殴打医务人员刘某的行为。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郭某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维持公安机关所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