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刘先生均系顺义区某村村民,二人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先生将登记在其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刘先生。时隔21年后,该村涉及拆迁,刘先生领取到该房屋拆迁款。后,王先生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称刘先生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诉称:王先生和刘先生于1993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先生将登记在其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先生。2014年,该村拆迁,刘先生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拆迁款。后,王先生提起诉讼,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上附属物虽出卖给刘先生,但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先生,被拆迁人应是王先生,刘先生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属于无权代理,拆迁补偿协议书应属无效。
被告刘先生辩称: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一体的,刘先生是适格的被拆迁人,也是合格的房屋所有人。
拆迁公司称,王先生于1993年将房屋出卖给刘先生,已经丧失该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刘先生即为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适格合法有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