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冒充失主办理了银行卡的撤销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并予以取现、消费,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军在八达岭长城旅游时捡到钱包一个,钱包内有失主李小然的身份证、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张以及现金、照片等物。当月28日,被告人张军持李小然的身份证、银行卡到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新城支行,冒充失主李小然,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了银行卡的撤销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后被告人张军将李小然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300余元和美元6600余元予以取现、消费,折合人民币共计40 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军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析法】
银行卡业务早期并未细分信用卡与借记卡,信用卡业务习惯上包括借记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含义及其区别。根据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在信用额度内透支,而借记卡则不具有透支功能。但在刑法的使用历史中,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案中,被告人拾得借记卡后,以非法占有失主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冒充失主的手段,利用该借记卡骗取财物,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