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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防社保涨缴费标准“任性”
2015-01-08

    新年伊始,就在国务院决定推出终结养老“双轨制”改革、以期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之际,全国各地却迎来了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普遍上涨。据新华社报道,目前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从各地大同小异上涨社保缴费标准的理由来看,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无疑是最直接的诱因。在全国社保基金每年缺口高达100亿元的现实困境下,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自然顺理成章。不过,看似合理的举措却并未赢得公众的认可,不少人认为这是变相加税。究其原因,是缴费标准上涨事关广大群众多掏腰包的切身利益,不仅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改革目标相悖,而且这种没有法律授权的“任性”行为,明显具有随意侵占公民钱财的违法色彩,涉嫌侵犯公民的法定权利,难以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讲,地方政府随意采取上涨手段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可能确实不合理不合法。按照法治思维的逻辑,法无授权便不能行之,地方政府的权力只有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才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虽然草案还在审议中,但行政手段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运行已是大势所趋。换言之,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类似调高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措施,出台之前也必须拿出法律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后再行使权力,而不是“任性”地随意上涨。
  当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居民收入增长和企业效益并非乐观,随意上涨社保基数缴费标准,无疑加重了居民和企业的负担。有专家指出,这种牺牲长远发展后劲的做法,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属于涸泽而渔的“任性”冲动。而要遏制权力的“任性”,必须规范地方政府权限。地方政府要实施类似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上涨缴费标准措施,除了要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外,最起码的,也必须通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给政府明确授权,才能确保相关政策举措在法律上的正当性,从而避免违背良性行政伦理和法治精神的行为出现。
  众所周知,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以程序的正当性为前提的。故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须臾离不开严格的程序。地方政府出台关乎绝大多数群体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决策,特别是在涉及牺牲部分群体利益的决策时,更应严守程序正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尊重各方利益,尽量形成绝大多数的共识,以此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确保决策的执行更加体现公平正义,进而实现决策实施惠顾民生的良性循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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