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欠银行贷款未归还,银行能否从储户账户中进行扣划?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诉被告农行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4年9月22日法周刊八版曾以《扣划欠贷储户存款 银行的“主动追贷”》为题进行报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贷款1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用途为进货,月息千分之十点九八,同年12月20日到期,原告在该借款凭证上签名及加盖私人印章。后原告未能还款。
2013年8月14日,被告在报纸上刊登了催收公告。2014年4月23日,被告在原告农业银行账户内扣划了23655.50元,用以偿还原告拖欠的贷款,并冻结了该账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冻结、返还扣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其扣划于法有据,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本息43704.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了原告向其借款1万元的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上载明了利息的计算、借款期限,原告在该凭证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私章,能够证实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发生在1994年7月13日,还款期限为当年12月20日,虽被告在2013年8月14日曾发布过催收公告,但涉案借款从1996年12月21日起就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仅丧失胜诉权,该债务转为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本质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不存在。
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涉案借款原告久拖未还,且双方都属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属于不能抵销的情形,故被告扣款还贷属于被告将其向借款人(原告)支付存款的义务,与借款人向被告还贷的义务相抵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被告扣款的数额本息未超出银行贷款规定,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因扣款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被告已行使抵销权扣划了原告借款本息,现再次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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