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的归司法,司法自有其运行规律;让指标的归指标,指标自有其用武之地。厘清两者界限,才会实现科学管理;遵循客观规律,才会效果更优。应当说,这既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取消考核排名的初衷,亦是各级法院今后思索、努力的方向。
不可否认,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执结率等指标对促使法官公正高效办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上诉率、调撤率、提起再审率、结案均衡度等绝大多数指标却显然给法官增加了负担。
第一,法院的主体是法官,评判法官工作绩效的主体应该是理性的当事人;第二,将诉讼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如上诉、申请再审的几率等设定为审判质效指标有违权力运行规律;第三,某些指标的设定实际上导致诸多不良后果,如调撤率的设定违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规律,滋长了“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的不正确司法理念,酿成了 “强迫调”和“以拖促调”等不良现象,甚至还出现了,为了提高调撤率而弄虚作假的调解率100%的“乌龙”事件;再如结案率、结案均衡度的设定成为导致年底不立案的重要原因。这些指标设置的本意可能是让法官均衡结案、高效结案、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但事实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年底不立案或者拖延立案成为一些法院的潜规则。这种搞“下有对策”的做法不对,甚至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严重损伤了司法公信,但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囿于年底考核排名的压力,不得不搞变通、进行技术处理,以此让结案率等指标 “高大上”;第四,考核排名加重了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且易滋生腐败。虽然审判管理工作有十余项职能,但不可否认,大多数成绩较为隐性化,唯有考核排名是显性的,是每个法院的“面子”。众所周知,一到年底,一纸考核排名让地方法院领导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真是“为伊消得人憔悴”。
考核排名取消后,对法官的要求和上级法院的要求不是降低了,反而在某些方面的要求更高了。如年底不允许不立案,那么法官年底的办案压力可能更大了,自然会促使法官均衡结案;另外,虽然没有了发改率的考核,但是由于案件发回重审、改判均是对法官自身业务水平的一个考量甚或是怀疑,因此法官自会更加慎重,而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要求也会更高,换句话说,取消考核排名并不会影响审判的公正质效,即便有新问题出现也都是审判运行中的正常现象,可以通过加强业务指导、能力培训、约谈诫勉等方式来加以解决,并不是必须要动用行政指标考核。
当然,取消考核排名并非弱化审判管理权,而是让审判管理权回归本位,将上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冲动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控制其触角的不当延伸,将主要精力放在当前亟须推进的司法公开,亟需加强的案件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审判委员会改革等重点工作上面。摒弃单纯的数字管理模式后,除了审限内结案率等必要的法定约束性指标之外,其他指标是否再无用武之地呢?显然不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有了相关指标、数据,可以通过运用审判云计算,挖掘审判信息大数据,发现和掌握各类案件发生变化的规律,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参考依据。运用信息化手段,还可以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化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取消考核排名后,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转型的问题,即应从原来冷冰冰的数字管理转变为人性化的大数据服务,不能再将“体检表”直接等同于“成绩单”。这与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亦是十分契合的,即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以审判为中心,并且确保“两个尊重”——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尊重审判工作规律。
古语云: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原先法院的审判管理由于考核排名的指挥棒作用,大多注重“治已病”,而真正关注“欲病”和“未病”者甚少。今后,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仍应时常关注审判运行中的一些数据指标,与业务庭、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紧密对接,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审判执行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规律,主动发现和解决制约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及时分析司法审判领域中所反映出的有关经济结构、金融风险、社会稳定、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调研报告、司法信息、新闻宣传、法院专报的形式呈送给同级党委和上级法院,为同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提供参谋服务。
让司法的归司法,司法自有其运行规律;让指标的归指标,指标自有其用武之地。厘清两者界限,才会实现科学管理;遵循客观规律,才会效果更优。应当说,这既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取消考核排名的初衷,亦是各级法院今后思索、努力的方向。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