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将燃油摩托车当电动助力车,饮酒后驾驶该车上路被交警查处,除罚款、扣证外,还被记分25分,导致其持有的最高准驾车型的A2驾照面临被注销并降级。韩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韩某驾驶的车辆不是电动车,而是燃油轻便摩托车,需要驾驶员持有与该车型相符的驾驶证。而韩某持有的是A2驾驶证,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不属该驾驶证下的准驾车型,且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携带驾驶证,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携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等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共计122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对韩某因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规章规定记25分也无不当。但该记分导致原告A2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并降级,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无关,不属该案审查范围。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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