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踏踏实实再干上几年就可以安安稳稳退休的吴全明,却坐在了法院刑事被告席上。1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以行贿案被告人吴全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全明的违法所得54万5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2013年4月,被告人吴全明在62团跃进街的住宅拆迁时,为多获得拆迁补偿款,找到拆迁工作小组成员胡能华帮忙,当场给胡能华1000元现金,同时又提出给邻居杨燕的房屋拆迁时也给予“关照”,后胡能华在测量时,给吴全明、杨燕多测算了树木数量,并获得了补偿款。为感谢胡能华,2013年5月,被告人吴全明将自己的1万元现金和杨燕的1万5千元现金送给了胡能华。2014年3月,胡能华使被告人吴全明伙同张仲华(另案处理)、纪兆军(另案处理)抢栽的7000余棵枣树苗通过了复查并得到补偿款,被告人吴全明送给胡能华4万元现金作为答谢。2014年3月,被告人吴全明找到胡能华,帮忙解决了沈伟(另案处理)抢栽的3000余棵枣树苗拆迁补偿复查的事情,使沈伟获得了补偿款。同年5月沈伟将30万元转至被告吴全明的银行卡中,被告人吴全明送给胡能华8万元现金作为酬谢。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全明与张仲华、纪兆军在获得非法补偿款后,三人商量从中拿出10万元作为酬劳送给拆迁组人员,余款三人各分得26万元。被告人吴全明将4万元送给胡能华,其余6万元据为己有。沈伟打给被告人吴全明的30万元,被告人吴全明将其中的22万元据为己有,将8万元送给了胡能华,胡能华将其中的5千元给了被告人吴全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全明将违法所得54万5千元交至第四师纪委专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全明在62团拆迁办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时任62团拆迁办工作人员胡能华行贿14万6千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全明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全明在第四师纪委查办62团相关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全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全明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全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昭苏垦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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