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1月12日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第三法庭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情:“极致的运行速度,比顶尖更顶尖。”因为广告宣传而怦然心动,购买后却发现性能不尽如人意,手机用户刘女士认为小米手机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在得知北京工商局认定小米手机夸大宣传之后,刘女士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CPU为全球首发的高通APQ8064,带来极致的运行速度”、“PPI比顶尖更顶尖”、“MIUI是当今最好的Android定制系统……”
刘女士称,她看到小米手机官网的宣传后信以为真,遂于2013年1月12日在小米官网上购买了一部白色的小米手机2,为此支付了1999元。然而,刘女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经常会在非使用状态下自动重启,所安装程序会莫名其妙丢失。刘女士还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许多消费者也碰到类似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得知北京的“王海热线”也曾举报小米手机涉嫌虚假宣传。2013年4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还对此进行专门回复,确认小米公司在其官网上对小米手机进行了夸大宣传,但鉴于小米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修改或删除,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故不予罚款。
2014年9月29日,刘女士将小米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小米公司“退一赔三”,即返还购物款1999元,依法赔偿5997元,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共计8000元等。刘女士还要求小米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
焦点一:
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在法庭调查阶段,刘女士提交了工商变更信息、北京工商局12315受理信息、答复以及北京工商局通知书等内容,以证明小米公司销售小米2手机虚假宣传的事实。
此外,刘女士认为其购买的小米手机存在自动重启、程序安装等问题。
“原告曾向被告进行过手机质量问题的咨询,被告说需要进行系统的升级刷机等操作来解决。”但刘女士并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曾对手机质量问题进行过相关检测。
“被告的涉案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产品质量获得了同行业的认可。”为支持这一观点,小米公司提交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以及相关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据。
刘女士表示,不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焦点二:
广告是否构成误导
围绕小米手机的宣传是否会误导消费者购买的问题,刘女士认为,小米公司做广告的目的就是向消费者展示,其效果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有直接的影响。
“除了手机基本的参数之外,其他的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法律法规,被工商局认为是夸大宣传,误导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刘女士表示。
小米公司则辩称,涉案产品售价1999元,价值较高,消费者不会轻易因为广告中“最好”、“最高”等表述而轻易购买,而是通常会尽到对产品参数的较高的注意义务。
“被告在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上均对产品参数进行了清晰的描述,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小米手机2与商品标注的技术参数是一致的,因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性能和零部件产生任何误解。”小米公司坚持认为。
焦点三:
宣传内容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经营者的信息应当真实,不应进行虚假宣传,对网络宣传,被告有义务审核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刘女士表示。
刘女士认为,小米公司在小米手机的宣传上构成欺诈:“被告销售小米手机2的广告被工商局认定为夸大宣传,是违法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小米公司认为广告宣传内容不构成欺诈,并提出了两条辩论意见。
“原告提到,涉案产品存在自动重启、程序安装等问题,但原告并未就其陈述的事实举证,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欺诈应是使当事人一方造成误解,但被告无论是在销售广告还是产品包装上均对涉案产品的质量性能及零部件各项参数进行了真实全面的描述,故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焦点四:
是否适用退一赔三条款
“退一赔三”,是刘女士的主要诉请。
刘女士认为,其诉请退一赔三于法有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小米公司则提出了反驳意见,称在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退一赔三的问题;且刘女士购买产品的时间为2013年,早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时间,不应适用该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
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