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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发明家”不该变为减刑护身符
2015-01-20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1月19日 《北京青年报》)

  根据媒体的报道,梳理南勇减刑的理由和程序,表面上来看,并没有什么瑕疵。但是,对于“监狱发明家”的称号,却令外界疑窦丛生,更重要的是该称号作用十分重要,决定了南勇能否顺利得到减刑。

  应该说,减刑是刑事判决的延伸,关系到服刑人员能否得到司法公正对待,更与国家刑罚的权威性具有密切联系。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问题是,对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来说,其几乎全部都是实用新型专利。在现实中,实用新型专利在科技含量、技术要求以及审查认证程序等方面,都要容易得多,而且容易通过网络定制的方式,让专门机构代为“发明”。如此做法,就等于找到了刑罚程序中的漏洞,容易滋生减刑过程中的种种乱象。

  作为司法部门,认定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是否获得发明专利,主要依赖于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但是,至于发明专利的来源渠道,是否是服刑人员亲自完成等,却很难做到清晰准确的了解。即便,在减刑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情况,又如何确保发明专利没有任何猫腻?毕竟,减刑程序的公开,只是局限于“表面”。而服刑人员是否“表里如一”,是否自己确实具有“重大立功情形”,都会被打上大大的问号。

  事实上,在程序方面,司法公开并不只是单纯的司法公开,还包括了刑法执行过程的透明。从这个方面而言,在刑罚变更过程中,应遵循正当程序理念,及时公示减刑假释等依据和理由。在减刑程序中,监狱机关提出建议书,到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定,相关的程序材料都是“成品”。对于这些依据和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很难发现背后的瑕疵和猫腻。

  根本上,“监狱发明家”不该成为减刑的护身符,如果任由这种现象泛滥,必然会戕害司法公信和权威。鉴于此,在减刑程序中,还需完善不足和短板,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以及外界监督,并将监督延伸到“发明家”是如何炼成的。这样,才能让减刑更加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避免在减刑过程中发生乱象,让减刑真正经得起检验。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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