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公司未按程序提前30天告知员工,且在向劳动部门报告前就迳行裁减人员。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原告沈某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与失业保险金合计10893元,并支付加班工资4288元。
2012年2月,原告沈某进入连城一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车间油炸工,其间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15日,被告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包括原告在内的5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将辞退通知送达给原告。3月17日,被告向连城县社会劳动保障局出具报告,上报裁减员工方案,4月2日被告向连城县社会劳动保障局上报裁减员工的经济补偿方案。
6月5日,沈某因不满经济补偿方案将食品公司诉至连城县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33元,并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现有员工不足50人,此次裁减包括原告在内的5位员工,未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且在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前即迳行裁减人员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告裁减人员的程序明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