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11-81825666 180-9885-95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指导
新闻中心
京都动态
最新业绩
典型案例
京都文库
法律指导
京都文化
法律指导 LEGAL guidance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探索适用速裁程序
2015-01-21

  一、审判程序的设计应当以解决争执为重要着眼点

  美国学者贝勒斯在阐述程序法原则时主张:“法院对案件和争执作出判决,意味着审判的目的之一是解决争执。倘若司法判决的用意不在于解决争执,而只是向某一方表示声援,那么打官司就无甚必要了。”在司法资源稀缺的背景下,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应当使诉讼程序的运作集中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并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解决争执,从而使诉讼程序的成本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基于上述考虑,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实质性争执,或者特定争执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就无需启动专门的诉讼程序;启动诉讼程序后,当事人的争执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的,就无需继续进行诉讼程序;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当事人的争执可以适用简单的审判程序解决的,就无需适用普通的审判程序。具体到刑事审判程序,以解决争执为着眼点,审判程序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下理念: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执的问题,审判程序的设计应当更加精密化,以有效解决争执,更加彰显程序的公正性;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执的问题,则应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节约司法资源,侧重体现司法的效率性。

  就刑事案件而言,定罪、量刑通常是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普通的刑事审判程序,假定控辩双方对定罪和量刑均有争执,据此,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阶段区分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促使控辩双方围绕争执充分发表意见,确保程序公正。但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的控辩双方均对定罪和量刑存在争执,如对定罪或量刑问题并无争执,则无需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与因病施治、量体裁衣同理,对于案件中控辩双方没有争执的问题,可以简化审判程序。2003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是以解决争执为着眼点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简化审判程序的成功尝试。

  以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问题是否存在争执为前提,可对案件类型作出划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被告人认罪但对量刑存在争执的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且对量刑没有争执的案件。其中,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量刑程序改革的要求,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要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对于被告人认罪但对量刑有争议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对案件简化审理,庭审的重点是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对量刑没有争执的案件,这在实践中主要是指被告人在庭前知晓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并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中涉及的控辩协商问题,见下文分析),因定罪量刑问题均没有争执,实际上并无开庭审理的必要,可见,对此类案件,仍可进一步优化审判程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可基于这种改革思路进一步完善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

  二、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定罪量刑没有争议)的案件可探索适用速裁程序

  在国外的控辩交易制度下,如果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案件就不再提交审判,直接由法官进行量刑。促使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的因素较多,包括量刑上的优惠、量刑结果的合理预期和辩护律师的建议等。例如在英国,基于量刑指南等文件,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案件情况,减轻幅度由1/10至1/3不等);对于临近监禁刑界限的案件,还可以据此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实际上,除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外,近年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均通过立法等方式确立了类似的认罪协商制度,通过量刑激励机制促使被告人认罪,例如在意大利,如果被告人认罪,放弃接受审判的权利,在量刑时就可以在原有刑期基础上减少1/3的刑期。通过量刑激励机制减少法院审判的案件数量,是各国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压力而普遍采取的应对措施。

  尽管我国法律目前未确立控辩交易或者认罪协商制度,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亦需进行审判,但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充分利用量刑激励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在轻罪速裁程序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可探索对被告人认罪且对量刑没有争执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下发挥量刑激励机制的作用,除了促使被告人认罪以获得从宽处罚外,更重要的是促使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便为适用速裁程序创造条件。

  量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有三个重要前提:一是被告人对量刑结果有合理预期;二是被告人认罪能够获得量刑上的优惠;三是控辩双方在庭前就量刑进行协商。量刑规范化改革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已经为此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一,被告人对量刑结果能够形成合理预期。量刑规范化改革明确了量刑的步骤和方法,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明确了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各地高院《实施细则》细化了各罪确定基准刑的因素和相关因素增加刑罚量的幅度。上述规定均已上网公布,被告人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估算。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被告人也可查询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对量刑结果形成合理预期。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对量刑结果的合理预期,通常需要借助辩护律师的帮助。

  第二,被告人认罪能够在量刑上获得优惠。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此基础上,《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除坦白外,对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除在审前和当庭认罪外,被告人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开庭审判前认罪,例如在庭前会议中认罪的,基于前述规定的精神,也可从轻处罚。

  第三,控辩双方在庭前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基于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制度,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就量刑问题交换意见。如将来对被告人认罪且对量刑没有争执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或者借鉴国外的控辩交易或者认罪协商制度,就可以促使控辩双方在庭前对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借鉴国外经验,为确保程序公正,对于控辩协商,要加强协商程序的公开性和法官的参与。为确保控辩双方有关量刑问题的协商符合上述要求,可考虑将之纳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庭前会议程序,在法官的参与下,由控辩双方通过适度公开的方式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对其中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没有争执的案件简化审判程序,符合审判内在目的的要求。对于控辩协商的程序和原则,及其与相关诉讼制度的衔接,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返回列表  
首页  |  关于京都  |  新闻中心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京都讲堂  |  京都刊物  |  招纳贤士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81825666 传真:0411-84801599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邮箱:dalian@king-capital.com
Copyright © 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